当前位置: 首页 >> 失物招领
发布信息
 
寻人信息
寻人信息 寻人启事
寻人信息 找寻昔日同窗
寻人信息 寻亲人-许志泓先生
 
丢 失 信 息
遗失 2008年11月29日张小姐丢了一只米奇钱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请拾到者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遗失 2008年11月30日张女士在314路公交车上丢了一只钱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教师证等。请拾到者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遗失 2008年11月28日潘洁秋坐9路到天封塔下车,丢了皮夹,内有现金少许、银行卡等。请拾到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遗失 2008年11月26号晚上22:57左右应先生在出租车上丢失一件黄褐夹克衫。请拾到者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遗失 2008年11月24日早上8点左右李女士在路上丢失一块移动硬盘 。请拾到者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遗失 2008年9月29日秦先生在天童寺森林公园丢一黑包,里面有一相机、望远镜、同学通讯录等物品。请拾到者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遗失 2008年11月16日黄女士来电她丢了一个烟灰色单肩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3张、一串钥匙等。请拾到者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遗失 2008年11月9日付小姐丢了一只黑色snoopy钱包。里面有身份证、 银行卡、会员卡、考试证等。请拾到者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遗失 2008年10月10日范女士遗失一只皮夹,内有身份证两张(姓名:范兆荣、刘香莲)等物品。请拾到者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遗失 2008年11月9日晚上19:20李女士在出租车后排遗失了一个灰色的环保袋,里面有一件绿色和一件黑色的外套,一套化妆品和一件短袖毛衣。请拾到者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拾 得 信 息
拾得 2008年12月2日10:00左右秦先生在芝兰桥上捡到一把奥迪汽车的钥匙。请失主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拾得 2008年11月26日 史女士在 337公交车上,捡到一个塑料袋,内有现金若干。请失主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拾得 2008年11月10日有一位热心市民在屠园小区捡到一个白色底粉红心形的皮夹,内有一张二百贵宾卡、两张银行卡。请失主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拾得 2008年11月7日许先生在路上捡到一盒胶囊。请失主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拾得 2008年8月12日冯先生的太太拾到一只钱包,内有身份证(姓名:白洁,出生:1983年12月1日)、银行卡等。请失主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拾得 2008年8月5日王女士在柳西新村汽车站拾到一个小钱包,内有钥匙(两把)等。请失主者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拾得 2008年7月13日施女士在东渡路口捡到一串汽车钥匙。请失主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拾得 2008年6月18日崔先生拾到一把汽车钥匙。请失主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拾得 2008年5月15日周女士在海光大厦一楼拾到一串钥匙。请失主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拾得 2008年4月26日上午9:00鲁先生在宁穿路汽车东站旁边拣到一串钥匙。请失主速与我们81890失物招领中心联系。
 
对 接 成 功
失而复得 2008年1月20日章先生致电81890失物招领.他拾到一只皮夹子.现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助已把失主找到去认领.
失而复得 2008年1月19日柳先生打进81890失物招领电话,他拾到行驶证、驾驶证。希望尽快归还失主。现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助已把失主找到去认领。
失而复得 2007年12月29日一位不留姓的女士致电81890失物招领.她捡到一张中建物业有限公司的现金支票.现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助已与失主单位联系去认领.
失而复得 2007年12月16日曾先生致电81890失物招领,他拾到一只钱包.现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助已把失主找到来认领.
失而复得 2007年12月12日郭先生致电81890失物招领.他拾到一只钱包,希望物归原主.现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助已把失主找到去认领.
失而复得 2007年11月19日仇毕小学的杜老师致电81890失物招领.他的学生拾到一只钱包.希望物归原主.现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助已把失主找到去认领.
失而复得 2007年11月14日乐先生把一只布包交到81890失物招领中心.里面有现金若干、养老保险手册、银行卡等。现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助已把失主找到来认领。
失而复得 2007年10月31日张女士把一只银色的手机交到了81890失物招领中心.现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助已把失主找到来认领.
失而复得 2007年10月18日毛女士致电81890失物招领,她捡到身份证和港澳通行证各一.希望物归原主.现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助已把失主找到去认领.
失而复得 2007年10月15日张小姐致电81890失物招领.她拾到一本军官证/银联卡/电话卡及一些现金.现通过工作人员的帮助已把失主找到去认领.
 
感 谢 信


宁波市失物招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推进宁波市诚信建设,方便市民或组织寻找失物、返还失物、发布失物信息,保护失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81890失物招领中心(以下称失物招领中心)统一遗失物受理、返还发布相关信息。各级政府、社团组织、村(居)委员会和公安、法院、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当依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遗失物的报失、认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遗失物是指非因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意思而偶然失去占有的各类物品。

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区域内办理失物报失、认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报失和招示

第五条 遗失物品者(以下称失主)或拾得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失物招领中心报失和招示:

(一)失主到失物招领中心办公地点报失或招示;

(二)通过81890热线电话报失或招示;

(三)发email给失物招领中心报失或招示;

(四)写信至失物招领中心报失或招示;

(五)直接登录81890网站的失物招领版块发布信息。

失主或拾得者可以凭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为报失或招示。

第六条 报失人应提供尽可能详尽的遗失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失物的品名特征、遗失地点、时间,以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失物招领中心指定工作人员通过第三条所列途径接受失主或拾得者报失或招示的有关信息后即为受理。

第八条 失物招领中心主要通过81890网站发布失物信息。市民也可通过81890热线电话询问失物信息。

第九条 其它失物招领组织或部门也可委托失物招领中心代为发布相关信息。具体办法按本章办理。

第三章  失物移交

第十条 拾得者或其委托人可以把失物送至失物招领中心办公地点,填写《失物受理登记单》并签名或盖章,同时做好失物移交工作,失物移交时须有监交人员到场监督移交过程。

第十一条 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后应作好失物的相关信息登记工作,并立即移交给中心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失物。

第十二条 失物招领中心主要通过81890网站发布失物的简要信息。市民也可通过81890热线电话询问失物信息。

第十三条 拾得者也可代为保管失物而要求失物招领中心发布失物的相关信息。具体办公参照第二章报失程序处理。

第十四条 对长、高、重等不易移动及动植物类失物,可由拾得者或当地组织代为保管、养护。拾得者或当地组织应把失物的相关信息告知失物招领中心。

第十五条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失物招领信息由失物招领中心统一办理、发布。

第十六条 失物招领中心接收失物或失物相关信息后,工作人员负有积极寻找失主的义务。

第十七条 遗失物品是违禁物品的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并将有关信息告知失物招领中心。

第四章  保管及处理

第十八条 失物招领中心应当妥善保管好受理的失物。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已受理的失物的灭失。

第十九条 失物招领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所保管的失物被冒领。

第二十条 失主认领失物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失主如委托他人认领失物,则认领人认领时还须出示失主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证明。

第二十一条 失物招领中心工作人员应确认确系失主或委托人后方可返还代保管的失物。返还失物时须办妥相关手续。

归还失物时须有监交人员到场监督失物的归还过程。

第二十二条 拾得者因管护、归还失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二十三条 失物招领中心对受理的失物保管期限为:贵重物品2年;一般物品六个月。

超出上述规定期限无人认领的失物可经失物招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拍卖行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拍卖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也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失物储存过程中的自然毁损,失物招领中心不负责任。对在保管期内已变质的失物、无继续使用价值的失物,要经失物招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由失物扫领中心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失物招领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保存在中心、其它单位、个人处的失物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失物招领中心地址:中山西路298号 海光大厦五楼。

失物招领中心热线电话:81890

失物招领中心网站:www.81890.gov.cn

失物招领中心Email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施行中问题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施行。

 

 

 

 

 

 

 

 

 

 

 
  宁波市海曙区社区服务中心版权所有
电话:8869432 传真:8869123
Emial:webmaster@81890.gov.cn